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7199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籍贯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乡**村**号,现住河南省宜阳县**乡**村**号。201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转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5日7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谷水古城网吧趁被害人李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白色OPPO手机盗走。被盗手机经鉴定价值927元。
2、2018年8月30日7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联盟路康滇路东北侧天幻网吧趁被害人胡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黑色OPPO手机(手机壳内夹有1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报案材料、前科证明等;
2、被害人李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 沂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