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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1〕145号

被告人郑某某性别:**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58**********族**文化,上海市**光明初级中学保洁员,户籍在本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暂住本市普陀区**路**弄**号**楼199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201217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2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至本市普陀区天佑医院门口附近,将被害人谢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窃走后逃逸。经估价,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578元。

2020年12月16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证明2020年12月12日10时许其将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停放于普陀区天佑医院门口附近,后车辆被盗的事实。

2.道路监控录像及监控截图若干,证明被告人郑某某盗窃涉案车辆,后逃逸的过程。

3.现场辨认照片若干,证明被告人郑某某对实施盗窃地点的辨认情况。

4.上海市普陀区发展改革管理事务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购车发票复印件、电动自行车行车执照复印件,证明涉案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578元。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郑某某的身份及前科劣迹情况。

6. 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接报回执单、到案经过,证明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郑某某的到案经过。

7. 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证明2020年12月12日10时20分许,其至本市普陀区天佑医院门口附近,将停放于该处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窃走后逃逸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金  灿

检察官助理 桂文茜 

2021225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补充材料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郑某某的法援律师电话1522150****(陆)。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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