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3111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3********,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户籍在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巷**号,暂住**路**弄**号**室。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4月22日经本院审查不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2月25日、2月28日、3月6日、3月11日、3月16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国际商业广场B1层**(**店)内,通过自助扫码付款时漏扫商品或扫码后删除商品等方法,先后五次盗窃店内各类商品。
2020年3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又至上址,采用上述相同方法,窃得八韵草维生素E+C保湿嫩肤乳150ml二瓶、海霸王黑珍猪经典黑椒味香肠268g二袋、KINGOSCAR生冻银鳕鱼排500g一袋、湘村黑猪香肠200g二袋、三稼刀鱼馄饨270g二盒、黑虎虾仁200g一盒、九生堂潮汕风味牛肉丸8只装160g二盒、大瀛崇明生鲜鸡中翅280g一盒、百乐可可可威化饼125g一盒、迪立希冰鲜澳洲和牛M4-5西冷牛排200g二盒、智利即食牛油果4颗装520g一盒、丝塔芙致润保湿霜250g一罐、BLACKM0RES小粒无腥味深海鱼油胶囊400粒一瓶、上海奶油草莓350g一盒、冰鲜大排420g一盒、有机菠菜250g一袋、大连红樱桃240g一盒、艾惟诺天然燕麦每日倍护润肤乳354ml一瓶、鲜活大竹蛏0.394kg一袋、纽澜地鲁西黄牛牛肉丝180g一盒,合计价值人民币1626元。嗣后,被告人郑某某在**国际商业广场一楼扶梯处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等,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单位工作人员杨某某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被害单位提供的失窃清单等,证实被告人郑某某先后六次在**(**店)内盗窃各类商品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清点记录、相关赃物照片,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实被告人郑某某2020年3月20日窃取的各类赃物已调取在案,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1626元。
4.被害单位出具的谅解书等,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在家人的帮助下已赔偿全部损失并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等,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郑某某的到案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户籍资料等,证实被告人郑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旭红
检察官助理姚亦凡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联系电话1515865****)现取保候审在其暂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律师意见函》各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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