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9********,汉族,小学肄业,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村。201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5日至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郑某某到临沂市兰山区**广场店及**店内,趁无人之机,作案四起,窃取店内洗发水、面膜等物品,价值共计1016元。案发后,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广场**楼屈臣氏化妆品店内,趁无人之机,窃取吕养韧发密集强韧洗发水、护发素各一瓶,价值137.2元。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2、2019年10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街豪森丽都一楼屈臣氏化妆品店内,趁无人之机,窃取肌美精保湿精华立体浸透面膜2盒,价值179.2元。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3、2019年11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广场**楼屈臣氏化妆品店内,趁无人之机,窃取一叶子子素颜提拉安瓶精华面膜1盒;肌美精保湿精华立体浸透面膜4盒,价值490.7元。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4、2019年1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广场**楼屈臣氏化妆品店内,趁无人之机,窃取艾维诺天然燕麦舒柔嫩肤乳1瓶;一叶子素颜提拉安瓶精华面膜1盒,价值215.6元。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魏某某、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法院
检察员:周理明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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