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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公刑诉〔2019〕15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乡**村**组,住户籍地。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0月9日被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7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0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1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至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花马街S-21号香辣虾蟹蛙休闲餐厅(原名凯瑞餐厅)外,从侧面未关闭的窗户爬入餐厅内,用起子撬开收银台,盗走被害人许某某放在收银台内的1个咖啡色钱包,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200元左右、2张许某某的身份证、6张银行卡、1张会员卡、名片若干。被盗2张许某某身份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现金已被郑某某挥霍,其余物品已被其丢弃。

2、2018年10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至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花马街S 18-19号唯美理发店后门外,用手解开绑门的绳子开门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曹某某放在理发柜台上的1个白色充电宝和1个充电头。经鉴定,被盗充电宝价值人民币154.23元。被盗充电宝、充电头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18年11月5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至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花马街S7-89号河鲜生特色餐厅外,用起子撬下餐厅玻璃门把手开门进入餐厅内,盗走被害人段某某放在收银台下面的1个黑色电脑包,电脑包内有1个鼠标、1个读卡器、1根苹果手机专用充电线。经鉴定,被盗苹果手机专用充电线价值人民币54.32元。被盗物品均已被郑某某丢弃。

4、2018年11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至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花马街S-2号洪泰极烤羊蝎子特色店外,用起子撬下该店玻璃门把手开门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毛某某放在收银柜内的现金人民币200元左右。被盗现金已被郑某某挥霍。

5、2018年11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至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七星街201号FF美容美发形象会所外,用起子撬下会所玻璃门把手开门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杨某某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50元左右、1串类似菩提子材质手串、1个手机充电器。被盗手串、充电器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现金已被郑某某挥霍。

6、2018年11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至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金凯广场C -15号黑山羊羊肉大仙饭店外,用起子撬下饭店侧门玻璃门把手开门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周某某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1部vivo手机和3包玉溪初心香烟。经鉴定,被盗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624.38元,被盗3包香烟价值人民币60元。被盗vivo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香烟已被郑某某吸用。

7、2018年11月15日凌晨5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至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花马街原始部落烧烤店外,打开未上锁的后门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王某某放在收银台桌面上的2台白色苹果mini2平板电脑和1根数据线。经鉴定,被盗2台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3618.00元。被盗数据线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平板电脑已被郑某某销赃。

综上,被告人郑某某于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实施盗窃7起,盗窃财物价值合计约5960.93元。

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郑某某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口罩1个、手套1副、电筒1支、起子3把、现金人民币200元;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曹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子寒

2019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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