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96********,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住景谷县**乡**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景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3日被景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7日被景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景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月22日至2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到景谷县永平路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办公室,趁办公室无人之际,将办公室抽屉内的一台三星平板电脑盗走。被盗的平板电脑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024元。
2.被告人郑某某分别于2018年9月30日、2018年10月10日凌晨,两次到景谷县**镇威远大市场“一生堂**药房”实施盗窃,第一次盗窃得现金800元,第二次盗窃得现金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照片、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刑事判决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柳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秘密取他人财物价值合计2224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玉梅
2019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六份、案件材料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