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921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霞浦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同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29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4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至余姚市凤山街道文山路17号渝都火锅店,采用爬窗的手段进入该店,窃得收银柜内现金人民币900余元。

2、同月18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至上述相同地点,采用相同手段进入该店,但未窃得财物。

3、同年8月25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至上述相同地点,采用上述相同手段进入该店,窃得收银柜内现金人民币60余元及吧台上价值人民币1920元的华为荣耀手机1部。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向余姚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涉案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说明、发还清单、归案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

2、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埕铖

2020年11月10日

附:

被告人郑某某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随案移送公安卷宗两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