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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公诉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镇**家属院**号,现住勉县**家属楼。2009年 12月因吸毒被勉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 1月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 12月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 9月因吸毒被勉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 9月8日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8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之前犯盗窃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7日,被告人郑某某因没钱花产生了盗窃作案念头。当日凌晨4时许,郑某某头戴假发、携带一个刀片窜至勉县**医院住院部三楼,趁8号病房25床患者宋某某熟睡之机,将宋某某床头柜内放置的一个粉色挎包拉开,将内装的900余元现金盗走,所盗现金现已全部挥霍。

2017年7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窜至勉县**医院住院部6楼,趁10号病房20床患者李某甲熟睡之机,将李某甲放在枕头下的一个棕色布袋内装的1100余元现金盗走,所盗现金现已全部挥霍。

2017年7月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窜至勉县**医院住院部4楼,趁6号病房14床的陪护人员张某某熟睡之机,将张某某枕头下裤子裤兜内的500余元现金盗走,所盗现金现已全部挥霍。

2017年7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窜至勉县**医院住院部5楼,趁2号病房4号病床患者井某某熟睡之机,将井某某放在病床上的一件衣服衣兜内的2600元现金盗走,所盗现金现已全部挥霍。

2017年7月1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窜至勉县**医院住院部7楼,发现 7号病房+13号病床患者王某某已熟睡,就趁陪护人员李某乙外出之机,拉开李某乙放在床头柜上的一个棕色钱包,将内装的1100元现金盗走,所盗现金现已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现金共计840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发禄

2019年7月18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1份、举证质证提纲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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