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一部刑诉〔2021〕81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广丰县**街道**路**排**号,现住江西**职业技术学院综合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6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系江西**职业技术学院2019级大专社招班同学,二人同住学院综合楼706室。2020年12月2日凌晨1时50分许,郑某某趁黄某某在寝室内熟睡之机,偷偷用黄某某的指纹解锁其手机,并通过黄某某的支付宝四次扫描自己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每次付款人民币100元,共计盗刷400元。2020年12月3日凌晨1时35分许,郑某某采用同样的方法,三次盗刷黄某某支付宝内资金,分别为12000元、660元和500元,共计盗刷13160元。以上两次盗刷资金均已被郑某某消费掉。
2020年12月3日凌晨3时25分许,被告人郑某某偷偷用黄某某手机的“京东白条”在“京东商城”上购买了一部价格为人民币5999元的苹果手机,并将收件人联系电话更改为自己的手机号码。因被害人黄某某发现手机内资金被盗刷,当日上午11时许,郑某某在未告知实情的情况下配合黄某某在该平台办理了退货退款。
2020年12月7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郑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黄某某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电子数据;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秘密窃取他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9599元,数额较大,其中一次(涉及金额5999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友根
2021年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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