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南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路**楼**号,租住于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经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20年8月28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郑某某在唐山市路南区多次以拽拉车门的方法窃取未上锁车辆内的财物,具体是:
1.2019年8月初,郑某某从王某某停放在唐山市路南区盛泰庄园小区附近的冀B1****轿车内盗窃机动车登记证、王某某医疗保险凭证、社保卡等物;
2.2020年1月7日,郑某某从张某某停放在路南区文明楼1号楼楼下的冀BT****车内盗窃黑色皮包一个,内有武某某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计价器鉴定证、钢瓶使用证等物。经认定,被盗黑色捷达牌文件包价值人民币11元;
3.2020年2月中旬,郑某某从于某某停放在路南区路南区在水一方小区公交站点西侧的冀B3****轿车内盗窃宝马牌钱包一个,钱包内银行卡、会员卡和密码器两个。经认定,宝马牌钱包价值人民币155元;
4.2020年3月中旬,郑某某从宋某某停放在路南区路南区在水一方小区东侧的冀B2****轿车内盗走黑色钱包一个,内有银行卡、会员卡等物。经认定,被盗AIM牌钱包价值人民币77元;
5.2020年3月19日凌晨5时许,郑某某从杨某某停放在路南区唐古路路西侧马路上的冀B8****轿车内盗窃金色华为手机一部、黑色充电宝一个、芦荟胶一瓶、红塔山香烟9盒、荷花香烟一盒、人民币2元。经认定,被盗的红塔山香烟、荷花香烟、黑色充电宝价值人民币共计153元。
上述涉案物品已于2020年8月5日发还各被害人。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3月19日在盗窃冀B8****轿车时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民警扭送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文化北后街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的香烟、钱包、手机等物证;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机动车登记信息、价格认定意见、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王某某、于某某、宋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祎
检察官助理:于洁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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