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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安徽省砀山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77********,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淮北市相山区利民巷市人民医院门诊东侧马路边盗窃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灰色“爱玛”牌两轮电瓶车一辆。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该被盗电瓶车的价格为3335元。

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谅解书、收条、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陈述;

3.被告人郑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陶丽

                          2020年12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在其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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