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298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201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6月罪犯盗窃罪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郑某某窜至肥东县**镇**路**网吧,盗走王某某黑色华为荣耀手机一部。
2020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窜至肥东县**路****小区北门**网咖二楼,盗走李某某玫瑰金色OPPO手机一部。
2020年8月9日8时左右,被告人郑某某窜至肥东县**镇**路**网吧,盗走殷某某VIVOX5和OPPOR11st(价值632元)两部手机。
2020年8月11日6时左右,被告人郑某某窜至肥东县**镇**广场**街**网咖,盗走梁某某苹果11手机一部,所盗手机价值3367元。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郑某某窜至芜湖市**区*****仓库,盗走仓库内的苹果11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汪某某证言;4.现场勘查、辨认笔录;3.肥东县发改委价格论认定结论书、判决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就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广林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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