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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19〕57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因本案,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在宜宾市翠屏区白石村中心组仙人洞道观,采用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道观,将道观内直径约6厘米的铜油灯623个、直径约10厘米的铜油灯39个、直径约11厘米的铜油灯10个、直径约15厘米的铜油灯35个、直径约20厘米的铜油灯15个、直径约25厘米的铜油灯5个盗走。

经鉴定:涉案口径15厘米的纯铜灯座30个、口径11厘米的纯铜灯座10个、口径10厘米的纯铜灯座39个,共计价值人民币3058元。

2019年5月12日,公安机关在宜宾市翠屏区白石村1组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和

检察官助理:李一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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