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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41976********,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济南市槐荫区**号楼**单元**号。2011年8月2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20年5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底一天,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槐荫区**站东广场北**集团楼下停车区,盗窃失主房某某五星黑马电动车一辆,经鉴定,电动车价值2000元。

2019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槐荫区***苑南区北商铺***培训学校门口人行道上,盗窃失主张某某台铃电动车一辆,经鉴定,电动车价值1000元。

2020年4月25日早上5时35分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槐荫区**路***海鲜店门口的人行道上,盗窃失主王某某爱玛电动车一辆,经鉴定,电动车价值833元。

2020年5月1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调解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2.证人房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郑某某系坦白。鉴于被告人郑某某系坦白、所盗窃赃物均已发还失主、多次盗窃,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珊珊

检察员: 张 磊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和具结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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