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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561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3196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路**号楼**单元**号,住户籍**,工作单位及职务:中国第**建设公司**(已退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至同年4月23日,被告人郑某某太原市小店区**南路**峰华商场**座底商**小店内先后实施了五次盗窃行为,其所盗窃的洗发水、牙膏、毛巾、坚果、鸡蛋等日常生活用品、食品等总价值约人民币449.5元。2020年4月26日,公安机关已将查扣的涉案赃物返还被害单位。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郑某某赔偿了被害单位人民币2000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已对被害单位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六个月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36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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