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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64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2019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9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8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4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郑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2月26日期间,郑某某每隔一日或数日,就到被害人梁某甲位于**镇**村**号的住宅,盗走其门前安装的报纸箱内的1份《广州日报》自用,共盗窃12次。

2020年1月5日,郑某某因此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行政拘留15日。

2.2019年11月15日,郑某某途经被害人朱某某位于**镇**路**号的住宅,盗走其门前安装的报纸箱(内有《广州日报》2份),后郑某某将盗得《广州日报》自用,将报纸箱遗弃。

2019年11月18日,郑某某因此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行政拘留5日。

3.2020年7月5日17时许,郑某某途经**镇**都“**”侧的“**发廊”门口,将被害人梁某乙停放在门口未上锁的一辆红色捷安特自行车盗走自用。2020年7月13日,警察在九江镇抓获郑某某。

经鉴定,上述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刘荆炼

                              检察官助理 王晨卉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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