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81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8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广东****门窗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广东省乐昌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乐昌市**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通过电话联系,约定由黄某某到本区萝岗街新阳东路保利罗兰国际3期工地收购废旧铝材一批。2020年6月21日0时许,黄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驾驶粤A·E***7号小货车到达上址,被告人郑某某在无权处置的情况下,利用其在工地工作的便利条件,指示上述人员将被害单位广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1.663吨喷粉型材(共价值人民币33260元)装车盗走,并通过微信二维码收取人民12000元。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所盗窃铝材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单位广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对被告人郑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2.被害单位广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3.证人黄某某、刘某乙、刘某甲、谢某某、康某某的证言;4.手机通话记录、谅解书、微信支付记录等书证;5.现场勘验材料;6.视听资料;7.电子数据;8.鉴定意见;9.辨认笔录;10.搜查材料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11.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12.户籍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所盗窃财物已被公安机关发还被害单位,且其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九个月以上十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博韬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材料各1份。
5.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6.视听资料:讯问、现场勘验等同步录音录像光碟3张,随案移送。
7.电子数据:被告人郑某某手机电子勘验数据刻录光碟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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