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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出生日期1982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8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巷*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高新区***路**旁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窜到清远市清城区“中国农村信用社佛祖分社”东南面一栋在建三层楼房一楼,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卢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三轮自行车盗走。盗得三轮车后,被告人郑某某骑行该三轮车,继续窜至清远市高新区创兴二路南侧“清远市皖通商贸有限公司”门口,利用胶钳剪断电线的方式,趁无人之机,将该公司存放在门口的一台万宝牌KF-51W空调室外机(价值人民币323元)盗走。次日,被告人郑某某以人民币70元的价格将上述万宝牌空调室外机出售给废品收购店,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

2020年3月15日7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骑行盗得的三轮车,窜至清远市高新区建设三路远峰诊所福康源医疗门口,利用胶钳剪断电线的方式,趁无人之机,将该诊所存放在门口的一台志高牌KF-25W/B+N2空调室外机(价值为人民币275元)盗走。同日1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上述志高牌空调室外机出售给废品收购店,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

2020年3月16日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骑行盗得的三轮车,窜至清远市高新区创兴二路北侧“清远市超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门口,利用胶钳剪断电线的方式,趁无人之机,将该公司存放在门口的一台格力牌KF-35W/FNC15-2空调室外机(价值人民币317元)盗走。盗取成功后,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车离开现场,途径清远市高新区创兴大道南侧路边时,发现停放此处的车牌号为粤RW8***货车,遂趁被害人于某某不备,秘密将车辆挡风玻璃处一个棕色单肩包盗走。盗取成功后,被告人郑某某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被害人于某某发现,经追逐被控制后,被害人报案。案发后,公安人员将上述被盗三台空调室外机、一辆三轮自行车以及一个单肩包均已起获,并均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发还清单;2.证人温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卢某某、成某某、于某某、梁某某、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洁明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地址:广东省清远市高新区***路**旁出租屋。

2.案卷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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