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8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田县**乡**村**组,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村街**街**巷**号**房。2016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010年8月27日、2014年12月31日因赌博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行政处罚。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去到本区**村街**村**街**巷**号,入内盗窃了被害人杨某某的红米手机一台。

2020年8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去到本区**村街**村**庄坊街**号,入内盗窃了被害人彭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638元、苹果IPAD平板电脑、极光紫色华为牌手机、黑色东方拓宇牌手机各一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0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

检 察 官麦凤仪

2020年12月10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卷1册、光盘2张。

3.缴获的赃款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彭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