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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298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四川省资中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4月始,被告人郑某某多次采用以锉刀砸破车窗的方式盗窃车内物品。

  1、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熙街公路边停车位,以上述方式盗得被害人林某某停在该处的川CU****车辆内的现金人民币(下同)1800元、五帝铜钱挂饰、铜八卦挂饰等。

2、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青杠林路青杠林广场旁,以上述方式盗得被害人缪某某停在该处的川CC****车辆内的现金若干、香烟一包、麒麟摆件一个。

3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青杠林路青杠林广场旁,砸破被害人段某某停在该处的川LX****车辆的副驾位车窗玻璃实施盗窃。

4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青杠林路青杠林广场旁,砸破被害人邓某某停在该处的川CD****车辆的副驾位车窗玻璃实施盗窃。

5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青杠林路青杠林广场旁,砸破被害人于某某停在该处的川CD****车辆的左后侧车窗玻璃实施盗窃。

6、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旭水河畔公路边,以上述方式盗得被害人程某某停在该处的川C J****车辆内的现金100余元、白酒4瓶。

7、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旭水河畔公路边,砸破被害人廖某某停在该处的川CH****车辆的副驾位车窗玻璃实施盗窃。

  8、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谢家坝大桥加油站旁的路边,以上述方式盗得被害人胡某某停在该处的川CH****车辆内的金项链1条、中华烟2包、身份证、驾照、车钥匙、家钥匙等。

  9、2019年6月2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四川成都武侯区福锦路二段237号院内,以上述方式盗得被害人何某甲停在该处的川RY****车辆内的现金700余元、墨镜和玉坠。

  10、2019年5月8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白云区石井所庆新一路22号,以上述方式盗得被害人陈某甲停在该处的闽D N****车辆内的现金2000余元。

11、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白云区石井庆新一路24号门前路段,以上述方式盗得被害人张某甲停在该处的粤AF****车辆内的现金100余元。

12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白云区石井庆新一路24号门前路段,以上述方式盗得被害人何某乙停在该处的粤AR****车辆内的车辆行驶证一个、机动车驾驶证两个。

13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白云区石井庆新一路24号门前路段,以上述方式盗得被害人彭某某停在该处的粤AI****车辆内的现金500余元。

14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白云区石井庆新一路24号门前路段,砸破被害人陈某乙停在该处的粤A6****车辆的后挡风玻璃实施盗窃。

15、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白云区松洲所增槎路富力半岛大门外停车场,以上述方式盗得被害人邝某某停在该处的粤J3****车辆内的现金几十元。

16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白云区松洲所增槎路富力半岛大门外停车场,以上述方式盗得被害人周某某停在该处的粤A1****车辆内的现金几十元。

17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白云区松洲所增槎路富力半岛大门外停车场,以上述方式盗得被害人黄某甲停在该处的粤A8****车辆内的运动裤、运动衫等物品。

18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白云区松洲所增槎路富力半岛大门外停车场,以上述方式盗得被害人张某乙停在该处的粤A3****车辆内的现金50元。

19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白云区松洲所增槎路富力半岛大门外停车场,以上述方式盗得被害人符某某停在该处的粤L2****车辆内的现金100余元、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

20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白云区松洲所增槎路富力半岛大门外停车场,以上述方式盗得被害人傅某某停在该处的粤AJ****车辆内的现金60元。

21、2019年6月9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白云区石井所庆丰公园庆丰村停车场,以上述方式盗得被害人樊某某停在该处的赣JR****车辆内的硬币数个。

222019年6月9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白云区石井所庆丰公园庆丰村停车场,以上述方式盗得被害人何某丙停在该处的湘CA****车辆内的玉石两块。

232019年6月9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白云区石井所庆丰公园庆丰村停车场,砸破被害人刘某甲停在该处的粤GC****车辆的右后侧玻璃实施盗窃。

242019年6月9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白云区石井所庆丰公园庆丰村停车场,砸破被害人洪某某停在该处的粤A5****车辆的右后侧玻璃实施盗窃。

252019年6月9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白云区石井所庆丰公园庆丰村停车场,砸破被害人王某某停在该处的粤A6****车辆的左后侧玻璃实施盗窃。

26、2019年6月9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白云区新市街石槎路720号平德苑停车场,以上述方式盗得被害人黄某乙停在该处的粤A1****车辆内的现金200元。经鉴定,该车左后门车窗玻璃(更换)价值573元。

27、2019年6月9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白云区新市街石槎路720号平德苑停车场,砸破被害人伊某某停在该处的粤B3****车辆的右后侧车窗玻璃实施盗窃。经鉴定,上述车窗玻璃(更换)价值358元。

28、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白云区金沙所彩滨中路滨江公园停车场,以上述方式盗得被害人冯某某停在该处的粤AF****车辆内的现金100余元。

29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白云区金沙所彩滨中路滨江公园停车场,以上述方式盗得被害人陈某丙停在该处的粤E3****车辆内的现金1000元、华为牌无线移动电话机1部。经鉴定,上述华为牌无线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396元。

30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白云区金沙所彩滨中路滨江公园停车场,砸破被害人张某丙停在该处的粤A9****车辆的右后侧车窗玻璃实施盗窃。

31、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白云区增槎路149号九洲茶国际茶博城,砸破被害人何某丁在该处的粤AE****车辆的右后侧车窗玻璃实施盗窃。

32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白云区增槎路149号九洲茶国际茶博城,砸破被害人刘某乙停在该处的粤AQ****的右后侧车窗玻璃实施盗窃。

33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白云区增槎路149号九洲茶国际茶博城,砸破被害人费某某停在该处的粤H4****车辆的右后侧车窗玻璃实施盗窃。

34、2019年6月15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携带锉刀一把,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梦里水乡旁的停车场,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作案工具照片、赃物照片等书证、物证;

2.被害人林某某、缪某某、段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冬艳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六册及光盘三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锉刀1把,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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