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19〕22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马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98********,壮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马山县永州**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大都会网咖内,趁被害人班某某睡着不备之机,盗走被害人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苹果牌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976元。

2019年3月1日下午,被告人郑某某在工作的南宁市兴宁区西南商都5楼吉布鲁餐厅内,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趁被害人黄某某不备之机,盗走被害人的一部VIVO牌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942元。

2019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在曾经住宿的南宁市青秀区南国街43号3栋3单元3楼吉布鲁餐厅员工宿舍内,趁被害人黄某某睡着不备之机,盗走被害人的一部华为牌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班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5、扣押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江武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提讯证、换押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