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郑某某,绰号“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1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广西荔浦市,住荔浦市**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9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来到荔浦市**镇**路农贸菜市,见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一辆三轮电动车无人看管,遂使用随身携带的小剪刀扭开电动车,后驾车逃离现场,并将该车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销赃获利。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900元。
2020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来到荔浦市**镇****院附近,见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镇**街**号门前的一辆力帆牌二轮摩托车未锁大锁,遂将该车推至附近巷子,并随后将该二轮摩托车启动后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所盗的摩托车追回退还给被害人。
2020年6月23日16时,被告人郑某某在荔浦市**镇**村屯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力帆摩托车一辆;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潘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锟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荔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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