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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住贺州市八步区********号。2020年1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自己经营的**烧烤店,窥见陈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被害人薛某某停放在贺州市八步区**街**饭店门口的一辆两轮电动车停放在其店门口不远处,车钥匙仍插在车上未锁车锁就离开,被告人郑某某就将该车盗走。后公安机关缴获该车并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学成

检察官助理:张青梅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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