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9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镇**街**号附**号。 2011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1年9月29日取保释放。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5 月8日下午,被告人郑某某预谋盗窃后,在成都市武侯区四川大学望江校区望江体育馆内,将被害人代某某的一部白色VIVO X21手机、被害人李某某的一部黑色苹果8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被盗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900元。
二、2019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郑某某预谋盗窃后,在成都市武侯区四川大学望江校区望江体育馆内,将被害人黄某某的一部银白色oppo手机、被害人汪某某的一部银色oppo R9手机、被害人朱某某的一部黑色iphoneX 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760元。
三、2019年10月22日下午,被告人郑某某预谋盗窃后,在本区十陵镇成都大学足球场一石头梯处,将被害人佟某某放的一台黑色联想拯救者Y7000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5420元。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民警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认罪认罚相关材料及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帮华
2020年4月2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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