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0241974********,汉族,初中,务工,住杭州市临安区**街道**苑*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早上,被告人郑某某在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万锦服饰厂员工宿舍312室内窃得被害人周某某黄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3710元。
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郑某某在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犯罪事实。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昕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临安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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