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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公诉刑诉〔2020〕162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0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村乡**村**,现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街道**。2019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8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6日上午,被告人郑某某至本区浦沿路**号**电动车行门口,趁人不备,以骑车盗车的方式将被害人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小龟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将该车遗弃在闻涛路附近。

 2、2020年8月7日上午,被告人郑某某至本区某某创业大厦停车棚,趁人不备,以骑车盗车的方式将被害人凌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立马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内含饿了么外卖箱一个、美团头盔一个),后以330元的价格销赃。经认定,上述被盗电动自行车的价格为人民币1850元,该车现已发还比德文电动车店。

3、2020年8月10日上午,被告人郑某某至本区苏泊尔大厦附近,趁人不备,以骑车盗车的方式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迅驰雅马哈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内含黑色头盔一个、红色雨衣一件)。经认定,上述被盗电动自行车的价格为人民币1500元,黑色头盔的价格为人民币32元,红色雨衣的价格为人民币18元,上述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郑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程序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菲

2020114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具结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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