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桐检一部刑诉〔2020〕74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桐庐县**街道**村**组**号。2001年9月6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4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窜至桐庐县**街道**超市,采用不付款通过自主结算通道,然后用废小票混出验票口离开超市的方法,窃得两瓶天之蓝白酒。经鉴定,两瓶天之蓝白酒价格人民币854元。

2、2020年3月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窜至桐庐县**街道**超市,采用同样方法窃得两瓶天之蓝白酒和一箱安幕希牌酸奶。未付款离开超市。经鉴定,两瓶天之蓝白酒价格人民币854元,酸奶价格不予认定。

3、2020年3月11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窜至桐庐县**街道**超市,采用同样方法窃得两箱罐装椰子汁和饼干。未付款离开超市。经鉴定,椰子汁和饼干的价格不予认定。

4、2020年3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窜至桐庐县**街道**超市,采用同样方法窃得两箱罐装椰子汁。未付款离开超市。经鉴定,椰子汁和酸奶的价格不予认定。

5、2020年3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窜至桐庐县**街道**超市,采用同样方法窃得两瓶天之蓝白酒和一箱安幕希牌酸奶,未付款离开超市。经鉴定,两瓶天之蓝白酒价格为人民币854元,酸奶的价格不予认定。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天之蓝白酒被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郑某某家属代为退赔其销售天之蓝白酒的非法所得,被害单位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郑某某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盗六瓶天之蓝白酒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条、谅解书、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王某某、吴某某、方某某、邹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5、监控录像刻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生强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桐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零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