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3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冠山**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某某骑单车窜至澄海区澄华街道上窖居委会**工业区黄某某的住宅,发现该住宅天台上有鸽子棚,爬上天台,将被害人黄某某养在天台鸟笼里的23只鸽子(无法估价)盗走,其中有些鸽子死了,被告人郑某某将剩下的10只鸽子以每只30元-50元不等的价格销赃到澄海区环城北路佘某某(另案处理)的鸟禽店,从中非法获利。

2、2017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某某步行窜至澄海区冠山古巷**号郭某某的住宅,该住宅天台上有鸽子棚,被告人郑某某从郭某某住宅的窗户爬上天台,将被害人郭某某在棚子里的10只鸽子(无法估价)盗走,然后放在家里养了几个月后,以每只30元-50元不等的价格销赃到澄海区环城北路佘某某(另案处理)的鸟禽店,从中非法获利。

3、2019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携带钳子和编织袋骑一辆电瓶车窜至广益街道埔美美龙区**巷**号陈某甲的住宅,通过隔壁建筑工地竹架爬上六楼天台,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将其中一个笼子的锁剪掉,然后进入笼里,将里面的46只鸽子(价值人民币2668元)装进编织袋,盗得后逃离现场,被告人郑某某将盗得的鸽子放在家里的饲养笼里,当天早上6时左右,被告人郑某某将其中的28只鸽子用笼子装好后以每只40元左右的价格销赃到澄海区环城北路佘某某(另案处理)的鸟禽店,销得赃款人民币1080元。2019年7月5日中午,被告人郑某某再次将从陈某甲处盗得的5只鸽子以每只45元的价格销赃到佘某某(另案处理)处,销得赃款人民币225元。

2019年7月9日晚9时许,澄海分局广益派出所接陈某甲报称: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售卖其被盗的鸽子。民警根据线索在澄海区溪南镇弓兜村找到陈某乙,现场扣获陈某甲被盗的鸽子3只;2019年7月10日中午12时许,办案民警在陈某乙的指引下在澄海区环城北路佘某某(另案处理)的鸟禽店现场扣获陈某甲被盗的鸽子23只。2019年7月11日下午5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澄海区澄华街道冠陇一老厝抓获涉嫌盗窃的被告人郑某某,并在其饲养笼里扣获陈某甲被盗的鸽子11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黄某某、郭某某、陈某甲等人的陈述;

3.证人佘某某、蔡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提取及扣押的实物清单、;

5.由汕头市澄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8.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山松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碟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