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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濠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061995********,小学文化程度,住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号。2017年9月23日因吸食毒品冰毒被广澳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10天;2018年8月因盗窃罪被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3日因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汕头市濠江区**村东**巷**号门口,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尖嘴钳等作案工具,采用剪断电线接通电源的办法,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黑色双菱牌女庄摩托车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发现摩托车被盗后报警,达濠派出所民警遂在濠江区盐务局附近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现场缴获被盗的摩托车及螺丝刀、尖嘴钳等作案工具。经估价,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5704元。

2019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汕头市濠江区达濠**小学门口,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尖嘴钳等作案工具,将停放在该处的一部无号牌白色本田女庄摩托车剪断电线接通电源后盗走,2019年8月23日该摩托车被缴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二辆,螺丝刀、尖嘴钳等作案工具(附照片);2.书证: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证情况、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证人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光旭

(院印)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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