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75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身份证号码3503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本市秦淮区**路**号**手机店合伙经营者、本市鼓楼区**桥**号手机维修店经营者,住本市玄武区**街**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镇**村**号)。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秦淮区瞻园路126—14号附近,尾随被害人裴某某及其男友,后趁人不备,从被害人裴某某上衣右口袋内窃得华为牌HLK-AL0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110元。
当日1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窃手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郑某某取得被害人裴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秦淮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萍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393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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