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区**区**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郑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至2019年12月3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昆山市**镇**路**弄**号楼**室,采用借被害人杨某某手机打电话并趁其不备以扫微信二维码转账的方式,先后六次盗窃被害人杨某某手机中的人民币共计17500元,后被查获。
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手机(照片);
2.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提取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
3.证人杜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昆山市公安局所作的搜查、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人民币合计17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