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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二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郑某某,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油漆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在盐城市亭湖区盐马路爱尚网吧,采取顺手牵羊的方法,窃得被害人周某某OPP0牌A9手机1部、雅迪牌电瓶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80元,后被告人郑某某通过上述手机窃得被害人周某某银行卡内人民币914元。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894元。

被告人郑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亭湖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等鉴定意见;

5.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芹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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