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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74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1186时许,被告人郑某某至苏州市吴江区**镇**小区地下停车场,采用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钱某某停放于该停车场内车牌为“苏EV****”的SUV轿车内,窃得被害人钱某某的共计价值人民币2620元的“南京”牌(软九五)卷烟2条、中华牌(软)卷烟1条以及现金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京牌(软九五)卷烟2条、中华牌(软)卷烟1条、现金人民币7200元等物证(均系照片);

2.银行流水明细等书证:

3.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江区价格认定局对被盗物品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对卷烟真伪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6.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归案后,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了赃物南京牌(软九五)卷烟2条和中华牌(软)卷烟1条以及赃款人民币720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钱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824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戴  琴

检察官助理  王婧娴

2020824

附件:1. 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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