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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91********,汉族,文盲,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村民**村**号。被告人郑某某曾因盗窃,于2013年5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4月25日被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4月24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8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5月18日被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8年6月5日被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6月27日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20年3月19日被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4日释放。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站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姑苏区**巷路边,窃得被害人倪思云上衣口袋内的黑色iPhone XR 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200 元。

2020年11月27日,被告人郑某某被抓获归案。2021年1月12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手机查询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对被窃手机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被告人郑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另有多次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被告人郑某某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静雯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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