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51970********,汉族,文盲,无业,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镇**村**号。因犯强奸罪,于1989年1月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96年5月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0月30日被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交通事故逃逸,于2014年12月12日被辽宁省瓦房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因本案,经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郑某某来到沈阳市铁西区爱工南街**号附近,将被害人杜某某停放在沈阳市铁西区爱工南街**号附近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7125元。

2.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郑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柳街**单元楼下,使用自己随身携带的工具,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小刀牌电动三轮车车锁撬开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700元。

3.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郑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雪莲街**号门前,使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正对被害人李某某的电动三轮车实施撬锁时被发现,并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1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沈阳市苏家屯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监控视频光盘;

8.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成

检察官助理:潘淑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苏家屯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