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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02197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层**号,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层**号。2017年2月27日因盗窃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8月21日因阻碍民警执行公务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4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7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保定市竞秀区化纤北区盗窃刘某某爱玛电动自行车一辆。2020年6 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保定市竞秀区化纤北区盗窃侯某某蓝色爱玛电动自行车一辆。2020年6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保定市裕华园小区盗窃王某某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上述三辆电动自行车被告人郑某某均卖给魏某某(被行政处罚),获赃款800元。经保定市竞秀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 刘某某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500元,侯某某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667元,王某某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0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刘某某、王某某、侯某某等证言;保定市竞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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