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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91********,汉族,初中,群众。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住河南省宜阳县**镇**村。201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8月24日,因盗犯窃罪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10月2日,因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盗窃,2019年9月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9日经我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孟津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7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孟津县**路**网吧内,将宋某某装有两部手机、现金100元的手包盗走。2020年6月19日,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孟价认字【2020】第****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的华为麦芒7手机于2019年8月26日的市场价格为922元;被盗的OPPO R9 Plus手机于2019年8月26日的市场价格为770元。涉案总计1792元。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郑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郑某某对犯罪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结论:郑某某所盗手机市场价格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郑某某在**网吧内实施盗窃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朴

检察官助理:沈莹莹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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