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280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8月1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某某来到104国道黄岩头陀至院桥段公路工程工地里,窃得二三十斤的钢筋,卖了三十元钱左右。
2、2020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某某来到104国道黄岩头陀至院桥段公路工程工地里,窃得约二三十斤的电缆线,卖了一百多元钱。
3、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某某来到104国道黄岩头陀至院桥段公路工程工地里,窃得几十斤钢筋,卖了四五十元钱。
4、2020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某某来到该104国道黄岩头陀至院桥段公路工程工地里,窃得几十斤电缆线,卖了100多元钱。
5、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某某来到104国道黄岩头陀至院桥段公路工程工地里,窃得约四五十斤的钢筋,卖了50元钱左右。
6、2020年7月25日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某某伙同杨某某来到104国道黄岩头陀至院桥段公路工程工地里,在偷钢筋过程中被人发现而逃跑。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2020年9月1日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
3.证人证言:到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新会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同案犯杨某某的供述;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人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龙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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