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31999********,汉族,职高文化,务工,住嵊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另行处理),在嵊州市三江街道阳光公寓一楼车棚内,窃得王某某所有的绿亚M3牌电动摩托车一辆,计价值人民币3320元,后以人民币470元的价格予以出售。
案发后,涉案车辆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郑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美芳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住嵊州市**镇**村**号,电话1515751****;
2、随案移送物品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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