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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179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2197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镇**村**号。2009年2月22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3月11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11月13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3月16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3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4月13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8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1月5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3月24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凌晨3时35分许,被告人郑某某来到本市上城区延安路303号“来伊份”零食店门口,趁被害人胡某某在此熟睡之际,从被害人穿着的裤子口袋内窃取一部OPPO手机,后其在庆春路环城东路口贴沙河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卖予一路人。

当日中午11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本市上城区劝业里学士路口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同时从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查扣赃款现金人民币2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 刚 杰

2020年9月22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监控视频光盘)一册及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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