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52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96******,汉族,高中文化,打工,家住湖北省阳新县*****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和郑某某、何某某(均已起诉)事先预谋窃取本市***街道***路***号后门的摩托车。2020年8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和郑某某、何某某窜至本市***街道*****路口处,被告人郑某某到***路***号后门,将被害人杨某某的浙******号二轮摩托车(经认定,价值人民币7304元)推出到大路上,郑某某、何某某负责在路口望风。 后,三人合力将摩托车推至***街道***娱乐城附近,以搭线的方式发动摩托车,被告人郑某某和郑某某驾驶该摩托车一路逃往温州、丽水方向,在丽水缙云境内弃车逃走。

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郑某某到玉环市公安局大麦屿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杨开华。被告人郑某某、何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的经济损失18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照片、发还清单、谅解书、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的明细表;

2.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郑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刑事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汾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玉环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电子卷宗138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