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郑剑坤,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51985********,汉族,文盲,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镇**村**弄**号东**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乡**村**组**号)。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4年9月被浙江省慈溪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又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于2017年5月被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9月被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8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剑坤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下午,被告人郑剑坤至舟山市定海区双桥街道昌洲隧道口,采用顺手推车的方式,窃得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BGB牌战速电瓶车1辆,价值人民币16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关某某、葛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剑坤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剑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剑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剑坤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剑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剑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金莹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郑剑坤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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