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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6日被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窃取了被害人李某某车内现金4600元。同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磊

2020年2月20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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