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19〕57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镇**村**组,住武汉市汉阳区**小区**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受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初某天,被告人郑某某至武汉市汉阳区**小区**栋**室,进入受害人刘某某家中,盗走其置于卧室衣柜内现金5000元及黄金项链一条。赃物未追回。

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郑某某在仙桃市汉江监狱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2.受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 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4.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5.照片;6.刑事判决书;7.手印鉴定书;8.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郑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伟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