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红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分别于2019年12月24日、2020年4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5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7时许,被告人郑某某至本区三里桥街登上一辆开往武湖街的公交车,用随身携带的刀片将车上乘客梁某某的外套划开,窃得其放于左侧内兜现金人民币8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郑某某身份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梁某某陈述;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指认现场图、指认笔录、辨认笔录;5.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兰
检察官助理:闫奕铭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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