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20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79********,湖南省**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住址为:湖南省**县**乡**村**组。因犯抢劫罪,2003年被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因犯盗窃罪,2013年7月被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犯盗窃罪,2014年8月被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犯盗窃罪,2015年6月被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4月23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2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3日至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郑某某多次在本市路口周边扒窃过路行人的手机,现已查证盗窃事实6起,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482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3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窜至本市**号**附近,尾随两个女子至地铁站入口,用随身携带的金属长镊子从被害人郭某某左侧风衣口袋内扒窃一台粉色苹果8plus64G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5261元)后逃离现场。随后,郑某某将手机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2、2018年11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窜至本市“**医院”正门处,尾随穿黑色外套的被害人梁某某身后子,用随身携带的金属长镊子从梁某某左侧上衣口袋内扒窃一台银灰色魅族E232G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585元)后逃离现场。随后,郑某某将手机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3、2018年11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窜至本市“**医院”附近的**巷附近,用随身携带的金属长镊子扒窃被害人罗某某一台红色苹果7plus128G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3584元)后逃离现场。随后,郑某某将手机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4、2018年12月1日19时许,在本市芙蓉区**路与**路交叉口东南角交通疏导亭下,被告人郑某某用随身携带的金属长镊子扒窃被害人陈某甲一台金色OPPOR1164G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1184元)后逃离现场。随后,郑某某将手机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5、2018年12月1日20时许,在本市芙蓉区**路与**路交叉口东北角交通疏导亭下,被告人郑某某用随身携带的金属长镊子扒窃被害人陈某乙一台苹果7128G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2996元)后逃离现场。随后,郑某某将手机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6、2018年12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窜至本市**广场地铁站**号口附近,用随身携带的金属长镊子扒窃被害人刘某某一台金色VIVOX20plus64G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1216元)后逃离现场。随后,郑某某将手机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郑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作案工具照片,指认盗窃现场照片,视频截图等物证、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搜查笔录;4.视听资料;5.被害人梁某某、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罗某某、郭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因他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珺
2019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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