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满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76********,达斡尔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住满洲里市**街**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中下旬的一天,在满洲里市北区三道街海关70户5单元**号地下室,被告人郑某某盗窃芝华士酒2瓶、五粮液酒2瓶、茅台酒2瓶、古井贡酒1瓶、郎酒2瓶、釜阳春酒2瓶、万山利口酒2瓶、老泥窖酒2瓶、高力板酒3瓶、北大仓酒6瓶。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5391元。
2、2020年9月中下旬的一天,在满洲里市北区三道街海关70户2单元**号地下室,被告人郑某某盗窃牛栏山酒6瓶、蒙古王酒6瓶、私藏酒44瓶、GRANDCOMTE红酒6瓶、SAPERAVI红酒6瓶、NICOLASFRANCOIS香槟5瓶。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420元。
3、2020年9月25日,在满洲里市北区三道街海关70户1单元**号地下室,被告人郑某某盗窃开槽机1个、金刚石钻孔机1个、手持式工程钻机1个。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80元。
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物证;
2、归案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赔偿协议、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搜查、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郑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尹丽飞
检察官助理 李玉慧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满洲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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