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二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01959********,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村**幢**室,住址**。因盗窃于2005年2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芗城区南昌路与元光南路岔口斑马线,尾随并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放于其所背的背包侧袋的一部Iphone8plus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3.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燕斌
检察官助理:刘朴兴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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