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住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尤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日和同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甲扒开被害人蔡某某位于福建省尤溪县西滨镇****号住房内三楼不锈钢防盗窗,进入房间拿走一条黄金项链。同日21时29分,被害人蔡某某发现家中被盗后报警。同日22时许,尤溪县公安局民警在被盗现场三楼不锈钢防盗窗上提取三枚可疑指纹,该指纹经尤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与被告人郑某甲左食指印为同一人所留。经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该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694元。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郑某甲在尤溪县西滨镇**街一麻将馆内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据、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13)尤少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林某某、刘某某、万某某、杨某某、钟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尤发改价认[2020]**号关于涉嫌被盗的黄金手镯等价格认定结论书、尤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尤公鉴[2019]**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辨认、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人民币369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巧文
检察员:邱玉清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尤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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