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76********,汉族,文盲,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住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因盗窃于2019年7月25日被漳州市南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漳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4日、2020年5月18日、2020年8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窜至漳州市南靖县和溪镇月明村**号被害人陈某甲家中,使用铁锹撬开窗户栏杆,从窗户进入,盗走被害人陈某甲家中现金人民币13500元。
2.2018年7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窜至漳平市永福镇古溪村**号被害人陈某乙的家中,使用液压剪剪断窗户栏杆,从窗户进入被害人陈某乙家一楼经营的食杂店和杂物间,盗走现金人民币1700元、5包银灰色七匹狼香烟和3包红色软七匹狼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53元。
3.2019年1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窜至漳州市南靖县奎洋镇仙岭村**号被害人尤某某的家中,使用液压剪剪断窗户栏杆,从窗户进入尤某某一楼食杂店中,盗走现金人民币500元及价值人民币2600元的香烟。
4.2019年3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窜至漳州市南靖县奎洋镇上洋村**号被害人吴某某的家中,使用液压剪剪断窗户栏杆,从窗户进入吴某某一楼的食杂店中,盗走现金人民币5000元。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漳州市南靖县**镇**村**号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残疾人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陈某甲、尤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七匹狼香烟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辨认作案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345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毅
检察官助理:陈小红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